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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中新科技监事被出具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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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3-01-18 17:00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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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月18日,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陈维建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者公司)监事,未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会议,未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意见,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。此外,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。陈维建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。

  以上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十六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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